2006年11月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信用卡丢失半小时 被人刷卡消费近两万
两商场疏于审核担主责
吴艳燕

  因信用卡遗失后被人在短短半小时内刷去1.9万余元且冒用者至今下落不明,持卡人余某将两家受理刷卡业务的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上海九洲黄金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公司所属城隍珠宝总汇疏于审核,对原告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为由,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9950元。
  余某是招商银行双币种国际信用卡的持卡人。2005年11月26日晚,余某在上海市某酒家结账时发现该卡遗失,遂挂失并报案。然而,银行查询结果显示,余某遗失的这张信用卡已于挂失前在上海九洲黄金公司及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公司城隍珠宝总汇店堂的POS机上被使用,所购商品为千足金摆件,3次刷卡金额共计1.9万余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未拒绝冒用人持卡消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余某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对涉案信用卡遗失并被冒用存在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过错,也应就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余某应尽的是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而两被告应尽的则是谨慎注意义务,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原告,且被告怠于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关键因素,故法院认定两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